第 一 章、總則
第 一 條:本社定為台中國際工商經營研究社,英文名THE TAICHUNG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COUNCIL簡稱IMC。
第 二 條: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本社宗旨為:增進工商人士之友誼,建立互助合作之精神,研究與進修工商經營管理上之各項問題,培養健全人格與領導才能,支持社會福利事業。
第 四 條:本社以台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社址設於中華民國台灣省台中市。
第 六 條:本社之任務:
- 本社每月依例舉行一次月會並邀請專家學者演講,使能增進工商人士之友誼,建立互助合作之精神。
- 本社以不定期舉辦研究與座談會,藉以研究與進修各種工商業經營管理上有關之問題。
- 經常舉辦各種公益活動,以培養健全人格與領導才能,推展社會福利事業。
第二章、社友之權利與義務
第 七 條:本社社友分為下列二種:
- 個人社友:
凡贊同本社宗旨,年滿廿六歲,在工商企業機構中擔任經營管理責任者,或對企業經營具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及公教人員,半年內參加本社例會活動三次,得填具入社申請卡,由本社社友二人之推薦,並經理事會之審核通過,繳納入社費及常年社費,社館基金,宣誓為本社個人社友。 - 團體社友:
凡依法設立之本市工商企業機構,贊同本社宗旨,得填具入社申請卡,由本社社友二人推薦,並經理事會之審核通過,繳納入社費,即為團體社友,其參與本社活動可推派代表以六人為限。團體社友推派之代表須具有前項規定個人社友條件,並經依章程繳費及宣誓取得個人社友資格,其權力義務與一般個人社友相同。惟選舉時以登記人為正代表。
第七條之一:退社或經除名之原本社友,擬再入社者,除無須繳交社館基金外,應依第七條所定入社辦法,重新辦理入社申請,並繳交其他各該相關費用。
第 八 條:社友有違反法令、章程、不遵守社友大會決議及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停權處分或送交社友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社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社:
- 身故。
- 喪失社友資格者。
- 經社友大會決議除名或經理事會依第十四條之一之規定除名者。
第 十 條:社友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社申明退社。
第十一條:社友經出社或退社,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本社社友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加本社會議及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十三條:本社社友有出席社友會議遵守本社章程各項決議及繳納社費之義務。
第十三條之一:社友因故未能參與當屆社務活動,而欲保留社籍者,須於新年度開始六個月內以書面提出保留社籍之申請並繳交四分之一之常年社費。保留社籍期間,社友除仍得享有本社寄送社刊之權利外,不得主張享有其他一般社友之權利。
第十四條:本社社友如有違背第十三條之情事者,經出席社友大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得以除名。
第十四條之一:本社社友如未依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於新年度開始三個月內繳交常年社費,經發函催告後三個月內無正當理由仍未繳交者,得經理事會全體理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予以除名。
第三章、組織
第十五條:本社以社友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社友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社友大會之職權如左: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社費及常年社費、事業費及社友捐款。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社友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團體之解散。
- 與社友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七條:本社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每年五月以前由社友(常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選舉其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
- 本屆理事會得推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八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 議決社友大會之召開事項
- 審定社友之資格。
-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社長)、常務理事(副社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社長)或理事長(社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之一:理事會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特別規定外,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理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九條:本社理事會置理事長(社長)一人,第一、第二副理事長(第一、第二副社長)各一人,由理事分別互選之。理事長(社長)對內綜理社務,對外代表本社,並擔任社友大會、理事會主席。上屆理事長(社長)為本社輔導社長。理事長(社長)應視社務需要到社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
社長)代理之,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社長)無法代理執行時,由第二副理事長第二副社長)代理之。第一副理事長(第一副社長)與第二副理事長(第二副社長)均無法代理執行職務時,由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 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廿一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 主席。
第廿二條: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限得連任一屆;但如連任之職務為常務理事者,不在此限;理事長(社長)任期一年,不得連任。每年改選新任理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抽籤定之。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三條: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第廿四條:理事、監事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社友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五條:本社一切社務計畫由理事會計劃與執行,但有關選舉、經費、籌款等事宜,應提請社友大會通過方得執行之。
第廿六條:本社理事會下設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及各種委員會,其人選由理事長(社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請之。
第廿七條:基於本社社務需要,得聘請顧問。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顧問之任期與當屆理事會同。上屆理事長(社長)為本社輔導理事長(社 長)。
第廿 八條:本社社友應繳納年費,但入社時應繳入社費外,並需繳該年度年費。年度期中入社者,應依入社時結餘月份數之比例繳交之。
第廿九條:原條文:(經第九屆第一次社友大會議決刪除。)
第三十條:由友社轉入本社之社友得免納入社費,但仍須繳納社館基金及轉社當年度常年社費,年度期中轉入本社者,其常年社費依轉社時結餘月份數佔全年度之比例繳交之。
第卅一條:本社得接受社友之捐贈。
第 四 章、社友會議
第卅二條:本社會議分常年社友大會、臨時社友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特別研究會、座談會。
第卅三條:常年社友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臨時社友大會及特別研究會得視實際需要酌情舉辦。
第卅四條:本社社友大會由理事長(社長)召集主持,但理事長(社長)請假時,得由常務理事(副社長)代理之。
第卅五條:社友大會之決議,以社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三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會員之除名處分。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團體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六條:理事會每一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長(社長)召集之,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第卅七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卅八條:本社應於召開社友年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 閉會後三十日內涵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五 章、經費及會計
第卅九條: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 入社費:社友入社時應一次繳納之。
- 常年社費於新年度開始三個月內一次繳交之。新社友於入社時一次 繳交之。
- 社館基金:入社及友社轉入本社之社友,應繳納社館基金一萬元,且應於入社 轉社時一次繳清。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事業費。
- 其他收入。
第四十條:本社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四一條:本社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社友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其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社友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四二條:本社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附則
第四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四條:本社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五條:本章程經由社友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四六條:退社或經除名之原本社社友,擬再入社者,應依第七條所定入社辦法,重新辦理入社申請並繳交各該相關費用。